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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将可能成为你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

时间:2019-10-15        阅读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而任何一道程序出错都会可能成为此次征收项目的违法之所在,想要最终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就千万不要忽视征地拆迁中的任何一个关键点。在很多地区,当地征收方通常在针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过实地评估后,便并未将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确认并公示,随后便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而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房屋评估报告须“及时”“送达”当事人进行“确认”并“公告”。若是征收方并未按规定送达并公示,将会导致被征收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以及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及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丧失,此权利的丧失可能会直接导致房屋价值确定的不合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

  拆迁实例介绍

  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原告艾某、沙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原告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其选择评估机构,后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随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原告房屋的估价报告。关于征收补偿问题,大家始终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因此一直未签订安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征收部门并未并没有向委托人送达房屋评估结果,便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最终,经法院审理时发现房屋征收部门在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沙某并公告,致使艾某、沙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凯诺拆迁律师温馨提示:

  只有在全面了解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程序后,才能对违法评估说不。若在拆迁过程发现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时必须要及时申请撤销,不然它将可能会作为你最终的结果来进行补偿,而等到那时再想要维权就会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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