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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拆迁律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19-10-15     【原创】   阅读

政府相关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都有自己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政府不会进行公开。但是,为了公民更好的获得必要信息,政务信息公开也在不断降低门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什么政府信息一经申请,政府就有必要公开。

专业拆迁律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凯诺律所

2018年2月28日张三向区征收办递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单》,要求区征收办公开“旧城改建项目中全部沿街商铺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信息。”区征收办于2018年3月19日向张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如下:“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现因该项目房屋已全部拆除,相关的沿街商铺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你可前往武汉某有限公司查阅。”

2018年6月22日张三通过某市某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向区征收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项目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区征收办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与你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你如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信息与你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本机关将依法审查后予以答复。”张三不服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将该案起诉到法院。

经过调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合法的。那么,本案中张三2018年6月22日申请公开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是否属于区征收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区征收办2018年7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与你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看凯诺拆迁律师以下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由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明文规定、列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根据前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所以,张三认为其要求公开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应当不属于区征收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征收办就此问题的答复有事实和法律支撑。但是涉及个人房产的评估报告可以公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对其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的政府信息。张三申请公开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对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区征收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与你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公民申请政府相关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权利也是有界限的,有些信息与自身无关并且不涉及危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相关人员是无权进行申请的。但是,凯诺拆迁律师在此要说的是从这一个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素养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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