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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农村房屋被拆迁,离婚后的儿媳与孙女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款?

时间:2019-10-11     【原创】   阅读

  在农村中我们宅基地是给予村民建房的特殊政策,每家每户都会根据需要获得批准建造自己的房屋。但是随着近些年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村中建造的房屋被划定在拆迁范围一旦被拆必然涉及到拆迁款如何划分的问题,那么谁可以获得合法的拆迁补偿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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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被告高翔与被告周红系夫妻关系,其儿子为周士某,孙女为周一,儿媳妇为叶三,而儿子与叶三已经离婚。原告叶三与周一均是某市某区某村XXX号房屋的村民。

  该房屋系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高翔。1991年5月,被告高翔经某市某区的房屋土地管理所许可,获批建房合法用地22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显示原、被告均为房屋共有人。2014年9月10日,上述房屋由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进行拆迁安置,被告高翔作为户主代表与动迁办签订了《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定的建筑面积为229.95平方米,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382,794元,现该宅基地房屋已被拆除。

  经调查,原告叶三与被告周士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被告获得补偿款后并没有给予原告,于是两原告诉至法院。

  那么,在本案中两原告是否有权获得补偿?依据又是什么呢?

  首先,如何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是划分补偿款的关键。根据某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依据。根据宅基地房屋的某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当时获批的现有人口为原告叶三、被告高翔、周红、周士某,故原告叶三、被告高翔、周红、周士某为该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虽然在宅基地房屋的某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有周一的名字,但最终未获审批,其不是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

  其次,原告叶三与被告周士某已于2016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原告叶三与三被告之间已经丧失共有基础关系,所以原告叶三可以主张分割拆迁款。同时考虑到,虽然周一不是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但是其在房屋拆迁前拥有一间房屋供其使用,拆迁时搬离该房屋,所以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但是该审核表也不是绝对,要结合具体实践中的问题,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法律维权固然是有理有据,但是法律不是冰冷的武器,它会留有温情,充分考虑合理因素,让每一个人都获得自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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