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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这两个重要文件一定要注意!

时间:2019-10-11        阅读

  因城市房屋属于国有土地的性质,所以对应的法律依据则应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其条例的规定可知,在城市房屋被征收时会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征收补偿决定。而很多被征收人经常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这两大文件混淆不清。其认为仅仅相差两个字,应该内容也不会相差太远。

  如果你真要有这种想法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这两个文件有大大的不同,接下来,凯诺拆迁律师就为你来详细揭晓其中的区别。

  在分析这两个文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两个决定的含义。

  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及时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接下来,拆迁律师给大家讲解一下为何说这两个文件在征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原因。

  房屋征收决定是房屋是否被合法征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此文件一经作出,将会具有强制性,就是说不管您愿不愿意拆迁,相关部门也将有权依据此文件将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最终将该房屋拆除。

  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被征收人此时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就要尽快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了,否则等待你的将可能是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形!所以补偿决定公告之日也将是最重要的维权节点之一。

  这两个文件在作出后都会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所以当看到这两个文件后,请务必重视。如果你对该决定有异议的则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了。

  作出的前提: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况:

  第一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第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只有在满足以上情况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才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维权方式

  这两个文件的维权方式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具体的维权方法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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