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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就真的只能坐等被强制拆除吗?

时间:2019-10-10        阅读

  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一点都不陌生。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有些被拆迁人在收到它后就变得惶惶不安,生怕不会何时自家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各位被拆迁人,在收到此类文件后,需要你立刻紧张起来了,及时在文件规定的维权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维权程序,来阻挡强制拆除的脚步。

  在知道此类文件的重要性后,我们就来看看今天的重点问题,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就真的只能坐等被拆吗?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追溯其本源,也就是了解该文件究竟是如何作出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我们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拆除对象只能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才能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换句话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没有被拆除的理由,自然也不会有责令限期拆除这回事。

  那么,究竟哪些机关能够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的主体机关有两类。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收到该文件后,究竟该怎样做才能阻止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呢?请看凯诺拆迁律师为您带来的以下内容: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切入点有很多,例如: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限拆日期、限拆文书送达以及文书内容等等,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违法性,在这里我们就一一讲述了。

  除此之外便是根据我们上述内容所提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是被拆迁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后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则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反之也就是说,如果在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在合理合法的维权期限内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能够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进程。

  维权期限

  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上可知,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依法是无权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而对于那种今天贴出通知,明天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为被强制拆除当事人是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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