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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时间:2019-10-10     【转载】   来自:福建省人民政府   阅读

闽政文〔2019〕169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罗政综〔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罗源县境内农用地59.3877公顷(其中耕地22.7612公顷)、未利用地6.38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罗源县起步镇曹垅村水田17.2701公顷、旱地0.0998公顷、林地17.4662公顷、其他农用地6.32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52公顷、其他土地0.6402公顷,潮格村水田2.0866公顷、旱地0.0769公顷、园地1.7888公顷、林地6.5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83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323公顷、其他土地0.0822公顷、未利用土地0.0409公顷,高洋村水田0.5399公顷、旱地0.0802公顷、园地0.3933公顷、林地1.78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959公顷、其他土地0.226公顷,护国村水田1.2434公顷、园地0.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81公顷,中房镇王沙村水田1.3643公顷、园地0.1488公顷、林地0.331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773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5.399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9.17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罗源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罗源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罗源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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