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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征地拆迁律师:补偿决定如何下达?补偿的范围又该如何确定?

时间:2019-10-08     【原创】   阅读

  2014年11月21日,某区政府作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区B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该公告明确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征收补偿期限为6个月(1780户),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并载明征收范围红线图、补偿方案、权利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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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房屋座落于某区××号,建筑面积为165.84平方米,该房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韩某某。随后,某区征收办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组织被征收人以投票选举方式选定B片旧城改建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5年3月11日,某评估公司对B片旧城改建项目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送达韩某某。2016年6月2日,某区征收办在报纸上刊登了《某区B片旧城改建项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房屋权利证明材料到项目征收指挥部领取分户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及期限。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报告提出复核、鉴定申请。在《敦请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催告书》下达后,某区征收办与韩某某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补偿决定》。同年11月2日,某区征收办向韩某某送达该补偿决定,韩某某明确表示拒收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的原因。随后,韩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包括:

  第一,自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情况下,区政府不能对其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评估机构未对涉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封闭阳台、厨房改造所增加面积进行补偿以及未对未经登记的院落围栏及土地、花坛、停车场、树木、门卫房等合法份额进行补偿。

  那么,在韩某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时,区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补偿决定呢?请看凯诺拆迁律师为您作出以下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区政府是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

  同时,韩某某所主张的室内装修、厨房改造、花坛、停车场等事项是否是评估及其补偿的范围之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所以,在本案中某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应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货币补偿补助、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设施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内容,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而韩某某所提出的涉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封闭阳台、厨房改造所增加面积以及未经登记的院落围栏及土地、花坛、停车场、树木、门卫房等属原告合法份额进行补偿并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综上,韩某某的两项主张均不能得到支持,但维权的态度值得肯定的。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维权不仅仅依靠态度更需要充足的理由和较强的法律支撑才可以获得诉讼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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