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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0-08     【转载】   来自: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

  重!磅!消!息!南昌市发布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通知!

  根据通知,

  征收私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并完成搬迁的,

  还将按照其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搬迁补偿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1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全文如下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重点办,市旧改办: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我市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征收

  各区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及时公布。

  二、严格调查认定,保障规范补偿

  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制定认定操作细则,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认定工作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上报辖区政府批准同意。

  1、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对认定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3、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房屋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但小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超过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认定工作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并根据房屋现状明确处理意见。

  5、房屋权属证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认定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明确处理意见;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认定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明确处理意见。

  三、明确暂停事项,加强限制管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优化补偿方式,严格依法依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征收私人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且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所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无法进行就近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

  (1)就近就地安置:就近就地安置按照“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原则进行安置。采取“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按套内建筑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优惠价格(市场评估价70%)结算差价,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公摊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2)异地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依照“双向评估原则”进行等值置换。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按照就近就地安置方式进行结算;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依照“双向评估原则”确定安置面积,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应安置总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按优惠价格(市场价70%)结算差价,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征收私人非住宅房屋

  征收私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同时点评估、等值置换”原则进行补偿,超面积或不足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五、鼓励提前搬迁,促进提前征收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其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

  (三)征收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60天,征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30天。被征收人数量较少,提前签约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最高奖励总金额不变,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提前签约期限的调整对提前搬迁的奖励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户。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辖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明确补偿标准,保障依法补偿

  (一)搬迁补偿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1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认定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

  (2)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3)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照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原则上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于已出租他人使用的也可按照前三年月平均租金确定。

  七、广泛听取民意,做好风险评估

  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八、做好民生保障,促进房屋征收

  为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解决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带来的困难和诸多生活不便,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二)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截止时间为入学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九、规范征收行为,实现和谐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加强属地管理,确保和谐征收

  房屋征收由属地全权负责,由辖区与土地收储部门签订收储协议,按一定比例资金由辖区全面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各相关单位必须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切实将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凡因房屋征收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所在区(开发区、新区)各级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工的积极性,市政府对房屋征收项目按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下拨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统一调配使用。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1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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