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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房屋被拆,安置房却无法兑现,该怎么办?

时间:2019-09-26        阅读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最为绝望的便是自家房屋已被拆除,可谈好的安置房却一直无法兑现。而在凯诺拆迁律师办案中此种现象却比比皆是。因为在实践中安置房很少有现房,所以拆迁方大多都是约定在多少年内交房,并承诺支付相应的过渡费。

  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却有很多被拆迁人后悔已经做出的选择。今天,凯诺律师为了不让众多被拆迁人后悔,特此建议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安置时必须要了解以下内容:

  首先,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的与之约定清晰房屋的户型、面积、用途、结构、价位、朝向、交付日期等事项,并且还一定要详细的载明逾期交房或者交房时发现房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与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事项。对于这些情况拆迁方一般来说都不会进行详细的记载,因为越是记载的越详细就越对他不利,而反之,这将是我们作为被拆迁人预防拆迁方违约的一个重要维权与获得赔偿的依据。

  其次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定要将双方约定的补偿内容详细的记载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并且无论此协议一式几份,都要保证自己手中一定要有一份原件。这样做的目的是预防拆迁方违约而导致死无对证,无法争取到自己的合理补偿。因为无论双方就补偿的内容协商的多好,只要不落实在协议中就无法有效保障,也就是俗话说的空口无凭。并且手中没有协议原件,后期维权照样很被动。

  最后,作为被拆迁人还需要知道的是安置房与其他房屋一样,不仅有同样的质量要求,还有相应的建房手续。而房屋的质量则是必须要符合住宅质量国家验收规范,并且合格的安置房需要经过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还必须经过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的验收。所以在交房时,可以通过自己提前验房来查看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在实践中,部分被拆迁人还曾遇到过安置房墙皮脱落、漏水、漏电等质量问题。

  若是拆迁方违反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交房,你可以这样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若是拆迁方未按协议约定交房或者拒绝交房的,首先你可以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将拆迁方诉至法院,强制要求拆迁方履行安置义务,若其无能力履行义务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货币或者其他安置房以挽回损失。

  其次,便是在上述程序开展的同时,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全面的了解、审查拆迁项目的补偿情况,在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来查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以此来向对方施加压力,争取到双方平等协商谈判的机会。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无论在选择何种拆迁补偿方式之前,如果不了解相应知识,千万不要急于的下决定,更不可有盲目的从众心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 律师,只有将各个补偿方式的风险与套路做到了然于心,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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