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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因公共需要征地拆迁是否就可以简化拆迁流程?未经补偿予以拆除?

时间:2019-09-26     【原创】   阅读

2009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某地至某地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新建某地至某地铁路工程。2010年10月22日,某市某铁路建设指挥部印发《征迁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某市某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该地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某区人民政府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做好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2012年6月19日,某市某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23号《关于尽快启动某铁路征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定某区政府负责某站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现某城际铁路已建成投入运营,某站南广场正在建设之中。

而据调查,2004年3月26日,高某某取得拆迁地区内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其房屋就在某站南广场处。2012年8月1日,有关人员对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并制作有调查表。在未与高某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5年10月3日至5日某区政府组织人员将其房屋拆除。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因公共需要征地拆迁是否就可以简化拆迁流程?未经补偿予以拆除?

那么,某区人民政府是否可以为建设公共利益所需的铁路为由,拆除高某某的房屋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某地至某地铁路工程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某省人民政府共同批复后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某站南广场作为某铁路的配套工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某区政府作为某铁路征迁安置工作的负责单位,可以对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某区政府虽然作了宣传、调查登记等工作,但是其未按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未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等。因此,某区政府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高某某的房屋实施拆除,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醒:理清楚拆迁征收的流程是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前提条件,只有懂得拆迁相关法律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最大程度的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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