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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没有征地公告、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征地,违法!该案件被最高院提审!

时间:2019-09-24        阅读

  征地拆迁中,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又对征地拆迁事项不了解,对法律知识相对浅薄,以致于征收方往往利用他们的这些短处在征收过程中为所欲为,如征地拆迁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导致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四川省某市某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承包了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2015年时候,当地相关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在该村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于是李女士等村民对此次征地过程充满了疑惑,于是他们为了了解清楚此次征收情况,便启程来京委托了凯诺律师。

  在凯诺律师的解释下李女士等人弄清了土地征收过程的经过,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开征地等信息。

  于是凯诺律师向此次征收所涉及到的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征地项目的批文、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在陆续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后,凯诺律师发现,李女士所在该村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存在着严重的未批先点的违法行为。而且李女士等人的土地位于此次征地的四至范围之内,但并没有相关的文件对李女士等人予以告知征收事项,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前,李女士等人被占用的土地一直处于正常的耕种状态,房屋也处于正常居住状态。而且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李女士等人也并不满意。

  于是,针对李女士等人的情况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可是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答复,凯诺律师指导李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可是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却错误理解了李女士的诉求,上诉之后依旧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李女士等人的案件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律师说法

  关于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知晓征地信息的,尤其是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公告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公告内容都包含哪些,被征收人如何根据公告维护自己的权力等,国土资源部门专门制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而这一法律依据是维护广大被征收人民的知情权,是保障被征收人民根本利益的一把利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内容有:(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之后,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情况下要在被征收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的在被征收人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的地方进行张贴,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对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是否合法其第一步就是要看有没有征地公告或是其他公告,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征收土地公告、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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