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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这两个在征地拆迁中最具有“杀伤力”,你是如何应对的?

时间:2019-09-24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有两个是你不得不重视的行政决定文件,分别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两个文件具有强制性,这也是他的杀伤力之所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为若是您不及时的合理应对,那面临你的将会是自家土地被强制征收或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局面,所以,千万不能大意并将之忽视。

  针对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解析这些内容,这两个文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出?能够作出这些文件的适格主体分别是谁?以及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

  想要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前,首先你必须要知道这两个文件所对应的的法律依据: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作出的前提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征收土地方案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后,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也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时,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而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前提则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确属违建或属于违法占地。

合法作出这些文件的主体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县、市、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划重点:上述法律条文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行为的执行权,若想要执行此决定,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 作出主体

  同样可以根据上文的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就是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划重点:虽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拆决定,但是最后做出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可能是县、市或省政府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

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之前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掉,合理合法的保住自家土地,牢牢掌握后期的谈判筹码。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可知,被拆迁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通知之日起必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来通过法院认定房屋的合法性。不然等待你的将会是收到强制执行文件,此时你就是真正的迈入强制拆除的大门了。所以,作为被拆迁人的你一定要在这时候及时抓住这15天的重要维权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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