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征地制度大调整,这些是需要被征收人特别注意的!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征地制度大调整,这些是需要被征收人特别注意的!

时间:2019-09-23     【转载】   来自:南方都市报   阅读

  征收农地需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表示,目前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仍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难点和痛点。建议今后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让相关的操作细则和技术能力建设能够走在前面,避免因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

  记者关注到,直到此次三审,还细化增加了多处细节。新修稿与此前二审稿相比,在土地征收方面仍规定为6项前提条件,6项条件中第5项此前二审稿规定,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再度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进一步明确征地范围。

  此外,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征地程序,要求: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相应修改方案。

  保障失地农民待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保体系

  征地补偿低一直是公众热议的焦点问题。

  在征地补偿方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参照人口、耕地产值不同。

  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求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纳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此前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当前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对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议在法律制定中进一步回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坚守耕地红线、生态红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用地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从而破解农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这个老大难问题。

  据悉,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平稳有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审环节特别新增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对此作出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其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住宅

  如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的问题,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也成为一个关注重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而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审环节还细化了规定,要求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易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新增规定,要求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