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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征地拆迁律师:行政诉讼中的“王牌”-证据

时间:2019-09-16     【原创】   阅读

  证据是一个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王牌”,尽管我国法律对证据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下面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有几点认识与大家分享。

  当前,证据分为“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而整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对“主要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而最终面临败诉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那么“主要证据不足”又该作何解释呢?

  首先,我们应该界定何为“主要”。实践中主要看此证据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是否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甚至直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最终的影响力决定此证据是否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其次,“不足”又该如何解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足”是指所有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撑整个案件,能否充分印证待证事实及观点。

  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行政行为责任主体认定的证据不足,该情况在征地拆迁业务方面比较少见,因在征地拆迁业务中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等各个相关部门,因此,责任主体不难确定。

  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从生活常理、逻辑、受益对象上讲能够推测和判断为某一部门,但因没有直接证据从而难以直接认定责任主体,就需要代理人在诉讼中灵活把握,抓紧要点。

  如凯诺拆迁律师代理的福建莆田强制拆除案中,因拆迁方偷拆,当事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其所为,对此凯诺律师提出,在征收的背景下,当事人房屋距目前在建工程距离较近,拆除需运用大型机器,拆除需要费用,当事人除存在拆迁补偿纠纷之外与他人无纠纷,进而从拆除当事人房屋的受益对象来论证责任主体。

  二是对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现有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事实判断,最终直接导致诉讼结果受到影响。在凯诺拆迁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这类情况在行政诉讼中也较为常见,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问题主要是由于证据链条的缺失所导致,这也就是拆迁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要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原因,在征地过程中,因为一些部门的征收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所能掌握的信息少之又少,这样的情况对被征收人维权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律师只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相应的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对维权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

  最后,是证据的“三性”问题,在诉讼中“三性”主要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关于证据的三性问题,缺乏任何一个特性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因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往往要经过严格的分析,然后将最终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证据提交,避免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一些行政机关应诉的工作人员在诉讼中对证据不进行筛选,提供大量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具有关联性”,这样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法官、律师的工作量加大,而且对于案件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

  证据是的“灵魂”,离开了证据,再严谨的法律程序,再高超的辩论技巧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将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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