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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通过,以保护老百姓利益为基本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8-27        阅读

  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终于在今天通过了!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以保护老百姓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仍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重点从征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制度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征收方面做了三方面的完善。

  01、首次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

  以往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不过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加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用地时必须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致使征地成了唯一获得建设用土地的途径。这次则采用了列举式方法,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02、完善了征地程序

  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必须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二是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三是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时,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利国利民、和谐征收的目的。

  03、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而且还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土地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的为被征收村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此前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成了“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作为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

  而且,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在之前的《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同时,原来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把80%以上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不过经此番修次后,具体划定的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还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了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在宅基地方面,此前是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而这次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同时,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土地制度是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与核心制度,而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对部分土地管理短板的补充完善,更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与进一步保护。相信此番修改将会为中国千千万万的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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