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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一旦通过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时间:2019-08-21        阅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在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按照此前公布的公议议程,此次会议将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一旦通过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次已经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八个月内的第三次上会审议,而二审也仅仅过去两个月。按照以往的惯例,法律修正案一般历经二审或是三审后就会表决通过。只要这次草案通过,那么将会对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城乡土地市场的格局产生很大的影响。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以及2004年第三次修正。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这事关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权益。而本轮修订土地管理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其他修改。目前,关于土地征收的修改则是大家最为关注的一个焦点。

  土地管理法修改前的补偿标准

  土地是我国的稀有资源,而且土地也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不过随着我国城镇化不断的推进,以及经济的发展,各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失地的农民是越来越多,那么土地被征收如何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补偿标准

  不过对于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则删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以及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给予被征收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言,其数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提高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并且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则无法考虑到其他因素,而且对于“30倍”的上限,也过于死板,很容易导致实际征地补偿偏低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一旦通过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另外土地管理法草案还明确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征收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最为重要的一点则是,在草案中明确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此番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一定程上是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那么如果三审表决通过,将会对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方面,凯诺律师认,今后土地征收必然是各地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在未来,失地的老百姓也会越来越多,但是有征收就会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因此在今后的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偏低或是相关部门还按照以前的标准进行补偿,那么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专业律师及时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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