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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不满足这几个条件,不管谁来都不要签协议!

时间:2019-08-20        阅读

  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讲,只要能够在拆迁时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那比什么都开心。可实践过程中,却因各种原因使得征地拆迁这项本应双赢的项目没有真正的实现,致经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各种利益纠纷产生矛盾。

  对此,凯诺律师为了能够让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不遭受损失,不受拆迁方的诱导、恐吓等,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凯诺拆迁律师:不满足这几个条件,不管谁来都不要签协议!

  一、在实施之前必须张贴征收公告

  在房屋征收之前,当地的相关部门必须向对拟征收区域发布征收公告,其目的在于就是能让每一户被拆迁人都了解和知晓拆迁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原因、期限以及征收单位等。

  二、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县级以上的部门才有权征收我们房屋的权利,而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征收房屋的。

  三、拆迁补偿不全面

  在拆迁时,其实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补偿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对于补偿也要尽可能的全面,然而有许多地方,在给补偿时只给被征收人房子的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及空地、院落都不予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就遇到就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合理的补偿不能就让他们给随意的扣留了。

  四、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先安置后搬迁

  凯诺律师这几日经常接到有人咨询说“律师,我们这里拆迁,但是他们说让我们先搬走然后再给我们补偿,我们就搬走了,可是他们也不跟我们谈补偿了怎么办?”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凯诺律师发现有很多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只会给被拆迁人造成没有新房,没有旧房或是没有补偿的局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因此,实践征收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不能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拆迁原则。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先拆后补,先拆后安置的情况,最好不要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且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规定了,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或是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要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保障被拆迁户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方式压低拆迁补偿,导致补偿不合理或是偏低的话,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协议就很难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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