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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补偿款,只拿到一部分怎么办?

时间:2019-08-14        阅读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的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一部分,对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我们该怎么办?在回答此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征地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分配原则等问题。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合理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当地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而且关于征地补偿,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中就有这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从这个规定来看,土地补偿费一般是支付给被征地人的,不过具体的比例是由当地相关部门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而且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相关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村民是有权对费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的,关于征地补偿的分配,不是村委会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的。比如以山东为例: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从山东省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补偿款并不是村委会想怎么着就怎么着的,必须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那么法律上对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村委会到底截留多少才算合法呢?

  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的是由当地相关部门自行制订分配办法。下面凯诺律师为大家整理出了部分省份关于土地补偿分配的相关规定,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就是部分省、市的截留比例,如果超过地方所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村务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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