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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合法的房屋拆迁评估程序你一定要知道,快来收藏!

时间:2019-08-08        阅读

  拆迁评估报告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文件,若是有可能,它将会是你最后能够拿到多少拆迁补偿的依据。所以,作为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忽视拆迁评估的重要性。今天,凯诺律师就为大家讲解怎样的拆迁评估程序才是正确合法的!

  (一)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一致,选定房屋评估机构;若协商不一致,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签订合同

  主要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实地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查结果进行现场查阅,调查核对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四)业内评估

  依照评估时点、估价目的、估价技术等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五)公示解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六)提交报告

  房屋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七)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八)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以上便是正确合法的房屋拆迁评估程序,拆迁评估结果对我们最终到手得到补偿有一定影响,所以在自己对拆迁方所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时,一定不要对其置之不理,被拆迁人的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对其结果无异议。这样的话,这份评估结果中的数额将可能会是你最后的拆迁补偿数额。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众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忽视评估报告的重要性,同理,面对拆迁方所下发的众多拆迁文件与通知不要觉得其不合理便就对其不理不睬,要学会如上的维权方法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权。主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查看拆迁方在拆迁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并对其在拆迁期间所下发的文件进行审查。一味的靠您这种不理不睬的行为将会很难发现他们的违法点。只有在发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后,才能将拆迁维权中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可以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来提高拆迁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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