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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合法的棚改拆迁补偿长这样!

时间:2019-08-05        阅读

  拆迁补偿一直是被征收人老生常谈的事情,当我们面临低补偿时,被征收人常常就会找到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问到国家究竟是怎么规定补偿的?可是相关部门答复不是不知道就是以各种理由的搪塞,尤其是在棚改过程中,有的甚至是在被拆迁人拒签协议以后实施强制拆除。

  李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一处住宅,随着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李先生的房屋也面临着征收,但相关部门给出的补偿却极不合理,可是李先生对整个拆迁工作都产生了怀疑,李先生终没有答应搬迁。可是没想到,突然有不明人员将李先生房屋门前台阶强制拆除,导致李先生一家出行困难。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案的凯诺律所的律师。

  而凯诺律师在前期准备过程中,为了找到对李先生房屋门前台阶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人,凯诺律师指导李先生针对门台阶被拆除110不出警进行了复议及诉讼工作后,相关部门最终向李先生提供了由某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加盖公章并由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签名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系街道办事处所强制拆除。

  在凯诺律师找到对李先生台阶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后,凯诺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对李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已是板上钉钉的“实锤”,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对李先生房屋门前台阶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虽然一审法院以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其诉称的事实无充分证,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但是通过凯诺律师的努力,二审中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虽然是一起强制拆除案,但是引起强制拆除的导火索却是拆迁补偿。我们都知道,棚户区改造本身是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是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生存生活条件,而且国家在棚改项目审批以及资金上都给予了重大的优惠,包括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落实财政支持等。

  可是实践过程中,以棚户区改造为名义,降低拆迁补偿则成了拆迁方惯用的手段,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使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让地方部门失去公信力。那么实践过程中,棚户区改造究竟是如何补偿的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补偿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棚改时,必须要依法给出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参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单点来说就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

  而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值且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其次,棚户区改造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在遇棚改时,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土地原则上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但对于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其补偿原则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我国法律对棚户区改造的概念以及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国家在棚户区改造上有相关政策的扶持,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然后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的情况。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旦拆迁方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给出的补偿不合理或是程序不合法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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