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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面对拆迁,我们总会遇到这样的被拆迁人!

时间:2019-07-10        阅读

  征地拆迁时,因涉及到的利益较大,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想从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心理,律师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也常常会遇见到这样的被拆迁人。

  补偿达标但仍觉得不满足

  比如说,有个别被征收人,其自己的房屋面积有300个平方,在拆迁时,征收方给予的安置房明明超过了自己房屋的实际面积,但仍觉得不满意,就觉得还应当给些货币补偿或是再给几套房子,甚至还拿别人家来对比,说某某家给了多少多少等,针对这种当事人,一般律师是不建议维权的,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只要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那么再争取补偿的概率就非常的小。

  虽然也有个别成功的案例,但是还是希望被拆迁人能够理性的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最低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的1:1。

  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是硬性的,如果地方政策更好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各地方规定的来给予补偿的。

  其次,就是补偿确实不合理的

  近年来,对土地的需求量是越来越大,许多老百姓的房屋、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简单点来说就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但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却落实不到生活当中,很多老百姓拿到的补偿款是少之又少,完全买不起房子。那么,农村拆迁究竟如何补偿呢?

  一般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一种为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另一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最后是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此时,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产权置换的,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拆一还一,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的,要另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凯诺律师建议大家,要及时的请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律师越早介入,维权的效果就越好。

  最后,就是补偿不合理就不签协议也不维权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能够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签字,而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都会选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心想,补偿不合理,我就不签协议,我就不搬迁,你能拿我怎么着等等。

  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9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那些在合理上诉期限内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也不采取任何救济措施的被征收人来说,即将面临的则是合法强制拆除的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补偿不合理,在拒绝签补偿协议之后,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只是不签协议且也不采取维权措施,那么可能就会遭到强拆。法律赋予每个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它是有法定时效的,一旦错过,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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