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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注意!这种行为在征地拆迁中是不能做的,否则零补偿!

时间:2019-07-09        阅读

  征地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生活,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按照最高院的说法,有征收就有补偿,拆迁补偿关系着被拆迁人的生活,虽然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往往不合理,但是被征收人也常常存在侥幸心理。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征收人为了能够拿到更多的补偿款,在听到要拆迁或是征收时往往会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下以凯诺律师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这三种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相关权利者的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通常来说,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越多,被征收人就能获得越多的补偿。

  在这个时候,有些被征收人的心理就蠢蠢欲动了,在得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征收时,往往就会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各种树苗,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

  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正常的征收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被征收人这种抢栽、抢种的行为,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是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土、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但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且未能收获,但因土地征收的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被征收人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是按最高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不过,要注意的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那在征收时,被征收人如有抢栽抢种抢建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此前,文山市就相继发布了两则通告,通告中明确,要严厉打击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公告中明确指出,规划区域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林果苗木、地上附着物和新建建(构)筑物等,在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林果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问责,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政纪、法律处理;村(社区)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严肃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应当要遵守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忌做一些违法行为,要知道,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到头来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其次,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可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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