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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产权人去世的时间不同,拆迁补偿分配的方法也大不相同!

时间:2019-07-08        阅读

  拆迁过程中,无论是谁面对自家房屋即将拆迁并搬离从小到大居住的房屋都难免心生不舍,一股浓浓的乡愁由此而生。然而最近看到一篇关于拆迁引发的一个大家庭的矛盾纠纷,其实网上关于因丰厚拆迁补偿从而引发家庭财产纠纷的例子比比皆是。试想一下,本来想要获得满意补偿就比较艰辛了,这下在补偿分配上还要考验一家人的亲情,简直就是双重打击!

  文章讲述的是一个祖辈三代的大家庭因拆迁补偿从而引发的家庭纠纷的故事。其中老太太居住于北京广安门内一套30平米的老房子里,老太太有四个孩子(三男一女),因2015年拆迁分得五环外两居室两套、一居室一套外加一百多万的补偿款。然而一家人在面对如此丰厚的拆迁补偿面前,争吵不休,最后,老太太召集全家的分配会议不欢而散。那么在老太太百年之后究竟该如何分配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若想要防止老太太百年之后家庭矛盾混乱丛生就需要提前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立好遗嘱,进行见证。或本人携带相关证件亲自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这样遗嘱才会在公民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老太太此种情况还是比较好处理的,只要提前立好遗嘱并进行公证或见证即可避免产生以上纠纷。若老人意外死亡并未提前立好遗嘱因此而产生的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

  前提:所涉当事人必须在完全自愿并且全部同意的基础上,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大家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而此种办法并非是法定解决民事纠纷的必要程序,所以只有在所涉当事人全部都同意并且自愿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若是发现在此过程中存在胁迫或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协议均不受法律的保护。

  2、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众位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协商不成时,还可不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若是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达不成协议的,其中任何一方也有权向法院起诉。

  一定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是起诉解决,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而有的被拆迁人则关注的是:在拆迁过程中,若是产权人去世应该怎么办?这也是需要分情况来进行处理的。

  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二、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这种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三、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遗嘱优先,但拆迁奖励费等除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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