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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部门和拆迁实施人员是不是同一群人?他们到底是谁?

时间:2019-07-03        阅读

  很多人在看到这个标题便会不禁疑惑:“他们不都是拆迁方的人吗?这还有什么不一样的?”而这个问题也是凯诺律师在接待当事人进行咨询时被常问的一个问题。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学会分辨这二者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想要针对某一拆迁行为起诉的话,就需要找到相应的实施主体,也就是负责人。只有找对了这个,你们的维权才算是成功的进入第一步。接下来便为你们讲解他们两者分别是谁!

  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知,征地拆迁项目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指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拆迁实施人员

  法律依据:

  《征补条例》第5条第1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实际实施拆迁行为的为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里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的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二者的关系:

  拆迁部门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门有以下职责:

  1、主要负责该地区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协助配合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设计图纸中征地、拆迁的范围、数量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资料。

  3、协助联系和督促相关拆迁单位,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4、协助拆迁单位进行实地丈量工作。

  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6、收集征地拆迁资料,建立健全的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况。

  7、审核拆迁单位上报的补征地、临时用地等资料。

  8、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编竣工文件。

  并且根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2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二者除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以外,房屋征收部门还需要对拆迁实施人员所进行的拆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凯诺律师提醒:这里需要被征收人重点关注,尤其是在自家房屋被强拆时,一定要找准强拆主体,知道自己应该告谁,不要紧抓着实施强拆行为的工作人员不放,根据上面的法律法规可知,他们只是受委托的一方,被征收人在强拆现场一定拍张录像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找准实施此次强拆行为负责人(政府征收部门领导)的正脸进行摄像,这样方便拆迁律师找到真正的强拆负责人或部门来进行上诉。

  另外,根据《征补条例》第6条第1款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可知上级人民政府在下级人民政府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也有监督的法定职责,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存在违法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寻求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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