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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刻意规避补偿程序,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属违法行为

时间:2019-07-02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因补偿事宜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的情况非常的多,拆迁方作为拆迁中的主导人物以及实施方,却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以及尽快完成拆迁,常常使出各种手段和规避补偿程序来达到拆迁的目的。

  去年的时候,最高院发布了几起典型的案例,揭穿了征收过程中拆迁方惯用的以规避补偿程序的“花招”!以下我们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讲解一下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是否合法?

  2010年,吉林省相关部门作出批复,同意对王先生等三人在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因王先生等人与拆迁方就房屋补偿安置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当地有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两年后,当地街道办就通过申请危房鉴定的方式,将王先生等三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而且还以此为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

  王先生等人对此决定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免决定无效、责令相关部门原地重建房屋等。

  针对于此,法院认为,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应予撤销。

  法院还认为,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相关部门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认为,鉴定危房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只有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才能申请鉴定,征收方提出申请属于主体不适合。

  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像王先生等人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同时将房屋认定违法建筑的而予以强拆的也是屡见不鲜。那么什么是危房呢?危房如何鉴定呢?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的,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鉴定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一旦遇到拆迁方自行申请危房鉴定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就会遇到强拆,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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