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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善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时间:2019-06-27     【转载】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阅读

  自去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这项重要法律的“大修”进展一直备受关注。

  各界普遍认为,如果该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将对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法进展如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6月25日上午,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二审稿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做了规定。同时对征地的前提条件和补偿标准等内容都作出了更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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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土地征收前提条件

  在土地征收方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第二款则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对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解释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上述修改。

  此外,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征地补偿的规定。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规定集体土地入市办法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法的一个亮点,就是破解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体来看,草案一审稿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草案获得通过,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中,在延续上述安排的基础上,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安排作了进一步细化。据介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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