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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面对拆违”与“偷拆”等手段,就一定束手无策吗?

  违建拆除需有一个合理的认定程序,并非是拆迁方一口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违建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这根本是无凭无据的!并且,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一定的维权期限内是可以进行陈述与申辩的,这是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政府不能强制剥夺!

  凯诺拆迁律师团曾代理刘先生房屋强拆一案。当地征收部门就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的为违建,并在刘先生不在家的时间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无论是在强拆之前还是强拆之后,当地相关部门都并未告知于他,直到距离其房屋被拆除已达一年以后,刘先生才得知自己的房屋早已被强拆。遂,刘先生自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进行国家赔偿。最后,一审判决的结果差强人意。

  对于征收方的此种违法强拆行为,不难看出其目的,就是因为强拆后刘先生将会很难对屋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认定,并通过认定其房屋为违建的手段,大幅度降低了其补偿标准,还大大缩减了其征收项目的成本,一举两得!

  虽然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满意,但刘先生并未气馁。随后,刘先生便委托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漂亮的赢得了此次案件的胜利并拿到满意的赔偿!

  凯诺拆迁律师案件解析

  通过上述情况,相信作为被征收人的你肯定对征收方的此种强拆手段并不陌生。但是,凯诺律师从中却发现了诸多的违法之处。

  首先,在上述案件中,征收方在并未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擅自认定刘先生的房屋为违建并进行强制拆除,此为违法点之一。

  因为违建的认定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几步

  1、调查取证(收集房屋建造违法的证据);

  2、由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责令限期拆除;

  4、履行催告程序(拒绝征收方搞突袭,必须提前告知被征收人);

  5、下达执法文书,要有强拆的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于事实及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并且,在催告期间是不能作出强拆决定的,这将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是可以针对此行为作为提高补偿标准的突破口来进行维权。

  凯诺温馨提示

  征地拆迁案件纷繁复杂,想要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想要给征收方强力一击的话,就需要被征收人在注意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强拆前后屋内摆件的照片(作为强拆后屋内损失认定的证据,以防征收方抵赖少给或不给赔偿),房屋权属文件拍照留存备份,在做好这些维权准备后便可尽早的委托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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