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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撤销征收决定!

时间:2019-04-30        阅读

  这两年,无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引发出了不少的“利益”矛盾,甚至是一件件让人心寒的“拆迁血案”。但这些拆迁血案,归根结底都是因拆迁补偿的因素所导致。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政策。但也因“利益的驱使”,相关政策往往落实不到实践当中。

  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经常使用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补偿协议,老百姓面对权大的拆迁方通常只能默默的认了。但是当面对这么多的不公平时,只要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就有机会打赢这场艰难的战争!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但并不服该《决定》,从而对泗水县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查明,泗水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官审理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积,可以约定优惠价或者按市场价补差价。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因征收而造成房屋拆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照以上来看,如果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然后及时咨询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维来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撤销征收决定!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最高法就强调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同时在2012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征地拆迁本来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因此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尽量要做到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逐渐的减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纠纷,才能减少拆迁血案的发生。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自己的补偿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时,可拒绝搬迁、签字。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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