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资讯 >>社会热点 >>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应及时足额支付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应及时足额支付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时间:2019-04-28     【转载】   来自:红星新闻   阅读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4月20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问题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此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据此,草案作出相应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草案此次也作出完善。草案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草案有关“抵押权”中原来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被删除,从而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衔接,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