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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之:相关部门曲解百姓原意 复议机关明察秋毫来纠错

  【基本案情】

  何先生系浙江省A市B县村民,2018年起何先生所在村土地因工程建设不同程度的遭到了破坏。2018年夏天,道路修至何先生的耕地,在未经何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给何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先生来到了北京,联系到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经过两位拆迁律师对何先生遭遇情况的分析后,何先生对两位拆迁律师的分析表示了高度的认可,当即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进行拆迁维权,凯诺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共同担任何先生的代理人。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两位拆迁律师向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B县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相关信息。通过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获悉,该建设项目仅涉及征收公路用地与村庄,不涉及何先生与其它村民的耕地。针对该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征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两位律师起草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要求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何先生的查处申请后,却将何先生的查处申请当做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且称该未批先占的地块已经报批农转用手续。而且, 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并未提供已责令涉案集团责令停工的书面文件。据此,两位律师认为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该行为,两位律师向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对何先生的申请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何先生。

  经过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理认为,何先生的《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属于揭发控告行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行处理,并及时履行对何先生的告知义务,而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何先生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明显不当,且在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中并没有对建设施工单位是否侵害何先生的相关权益作出明确答复,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调查之中,故其履行职责并不到位。最终,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决定:撤销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何先生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其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何先生的《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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