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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浙江拆迁系列之: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捍卫程序正义

时间:2018-12-26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王先生系浙江省A县B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一套住宅,后因当地进行景区发展,政府鼓励王先生所在村庄的村民搞农家乐及民宿,为了更好的经营,村民们纷纷搭建了铁质遮阳棚,2016年下半年,镇政府认为铁棚不美观,遂要求村民们搭建钢棚,并承诺补贴村民搭建钢棚的一半费用。因有政府部门的补贴支持,王先生于2017年初开始建设钢棚,但钢棚建好后,王先生还未拿到政府的补贴,就收到了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王先生在一定期限内拆除所涉及的违章建筑,王先生心存疑惑,自己明明是在政府的鼓励下搭建的钢棚怎么突然就变成了违章建筑,在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法前,王先生并未自行拆除钢棚。随后,王先生的顶棚在未收到任何手续也未得到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及屋内物品也遭到了损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王先生咨询了凯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启华律师,询问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拆迁律师的解答下,王先生对相关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遂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律师及和雪莲律师代理其案件。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两位拆迁律师对王先生的情况进行了实地现场调查,发现在王先生的村庄内存在着大量与王先生情况相同的钢棚,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随后,王先生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对相关地上构筑物进行查处并拆除的申请书。由于A县住建局在收到王先生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先生的查处请求予以回复,两位拆迁律师便针对A县住建局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情况以王先生的名义向A县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确认A县住建局不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王先生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最终,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A县住建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对王先生作出书面答复。随后,A县住建局虽然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对王先生进行了答复,但在答复书中并未对王先生请求查处的事项予以调查处理,也没有进行查处和拆除。

  面对A县住建局的阳奉阴违,两位拆迁律师并不认同A县住建局对王先生查处申请的处理,遂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请求责令A县住建局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经市规划局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赋予百姓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举报或控告的权利,而王先生依据相关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查处并无不妥,故而作为举报人的王先生自然同县住建局履职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无论该案件是否受理,均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结果告知王先生,因此,县住建局作出的答复书存在程序违法情况。最终,市规划局作出决定:撤销县住建局作出的《查处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对王先生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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