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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旧城改造合法、正常拆迁程序?如果不按拆迁程序走可否拒绝?

时间:2018-12-04        阅读

  城市的发展,必须是伴随着旧城区的“除旧布新”。这也让许多老百姓多多少少都夹杂着一些不舍。但随着随着旧城改造项目的越来越多,老百姓与征收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比如因补偿不合理没签补偿协议房屋就被强拆。

  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当地居民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就在双方补偿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许水云的房子就被强行拆除。

  此案中,最高法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但也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如果违法,那么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旧城改造合法、正常拆迁程序应该如何?

  1、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还要提前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且根据意见来修改及完善补偿方案之后才能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在征收决定之后,要组织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相关部门必须要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次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此,如果被拆迁人对征收决定或是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如果被拆迁人不起诉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强制搬迁,搬迁时还应当进行公证、登记保存并妥善保管、移送屋内物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没有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实施拆迁的话,那么显然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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