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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逃避法定职责 凯诺拆迁律师以案释法

时间:2018-10-2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张先生等人系海南省A市B村村民,在当地以耕种为生。2017年,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将推土机开进了张先生等人的耕地中,张先生等人的农作物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面对被破坏的耕地,张先生等人四处寻求帮助,结果,张先生非但没有获得相应的帮助,还被强制要求签名确认相关的文件,张先生等人这才知道他们的土地早在五年前就以协议的方式出卖给他人,目前已被征用。但张先生等人对此并不知情,且一直进行着耕种行为。然而耕地遭到破坏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将损失降低到最小才是张先生等人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正巧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在海南三亚中院开庭,张先生参与了旁听,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的专业表现赢得了旁听人员的阵阵掌声,也获取了张先生的信任。庭审过后,张先生联系到两位律师,希望两位律师可以代理他们的维权案件。最后,凯诺律所接受了张先生等人的委托并指派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及潘覃秋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为了了解张先生等人所在村庄当地土地征收情况,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向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相关的征地批复。2018年2月,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向张先生等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公开了XX号《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复A市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的函》。通过对XX号批复中的内容比对,律师发现XX号批复中征收的土地包括张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但张先生等人均表示未曾见到过该批复,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予以告知。为此,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再次针对征收土地的批复向海南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在海南省政府收到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后,要求张先生等人补充其系适格主体的材料。收到《补正通知》的张先生立即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南省政府邮寄了《补正情况的说明》和《证明》,对利害关系进行证明。但海南省政府却以补充材料不能证明张先生等人为适格主体,未根据通知书要求补正材料为由,视为张先生等人放弃复议申请。期间,和律师曾主动联系相关负责人员,询问案件进展,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不会受理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而当和律师表示希望省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出具一份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却遭到了拒绝。

  面对省政府的违法行为,三位律师起草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省政府拒不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行为违法,并判决省政府依法受理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在审理过程中,三位律师提出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况且在接到补正通知后,张先生等人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予以补正,并不存在省政府所提出的未按规定补正故视为放弃申请的情况。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海南省政府对张先生等人申请行政复议未作出处理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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