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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安徽拆迁系列之:拆迁律师协助终获赔偿

时间:2018-10-1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王先生等11户是安徽省A市B县村民,因当地进行疏浚工程,遂对王先生等11户土地所在的村庄进行大面积征收,但由于征收部门给予补偿不合理,王先生等11户一直未同意签订补偿协议。王先生等11户未签署补偿协议的行为引起了征收部门的不满,随后,征收部门将王先生等人的梨树地强行推平。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等11户经过多方考察决定委托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张海东、杨小燕律师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为王先生等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突然接到其他当事人的电话,说王先生等4人被行政拘留了。两位拆迁律师经向其他委托人问询,才知,B县公安局以王先生等人以补偿标准低的名义到县、市、省上访,随后又伙同他人一起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认为王先生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先生等人分别处以七日、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得知王先生等人的情况后,两位拆迁律师紧急商议对策,并同B县公安局进行交涉。随后,两位拆迁律师以B县公安局为被告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B县公安局对王先生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后在B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两位拆迁律师的努力下,B县公安局的负责人主动联系到王先生等人,希望就王先生等人行政拘留一事进行协商。经过长时间的商议过后,B县公安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针对王先生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赔偿王先生等人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最后,王先生等人签订了协议书,撤回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的诉讼请求,但保留对被强行毁坏财物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两位拆迁律师此次处理突发事件所展现出的专业素养,王先生等人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目前,王先生等人的法律援助还在进行当中,希望在两位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能够最大化的维护好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对得起委托人的信任。

  【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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