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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所吉林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破坏百姓土地 凯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时间:2018-10-08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朴先生是吉林省延吉市A村村民。2017年以来朴先生所在村村民的土地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村口树起了施工的牌子。然而,施工单位在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导致朴先生等人的土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相关部门并不关心朴先生等人的损失,而是大肆宣传朴先生生活的村庄被定位为旅游度假区。朴先生等村民不满破坏土地的行为,从网络搜索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取得了联系,随后便带着材料来到北京,希望可以获得和律师的帮助。通过朴先生的陈述以及对现有材料的分析,和律师认为此项目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朴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朴先生通过多方对比选择凯诺律所,相信和律师的能力,遂委托和雪莲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帮助其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掠影】

  在拆迁律师和雪莲的指导下,朴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有关材料,经过和律师对获取材料的分析,和律师发现,此次项目存在着违法征地及未批先占的现象。

  针对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律师起草了《查处申请》。和律师在申请中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范围内,朴先生的土地在尚属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收(用)的情况下即被占用,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甚至不惜大肆破坏耕地,以达到违法占地违法逼迁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该项目的违法违规情况已达到足以立案的标准。

  经过延吉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核实,认为朴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开发公司予以立案查处。2018年7月3日,延吉市国土资源局对施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吉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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